拉萨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
(拉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
拉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建成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门前三包,是指临街单位负责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和秩序。
第四条 城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协调所属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做好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签订及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管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绿化、爱护公共环境及设施的义务,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有权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域:
(一)临街责任单位,以左右相临交接线为界、门前墙至人行道路边缘石以内为责任区域;
(二)露天市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等场所,从场所边缘外延30米内为责任区域;
(三)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市容、市政公用等部门按分工做好环境净化、亮化、美化、秩序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城关区人民政府所属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要求与辖区内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责任书内容包括:
(一)包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内做到环境净化、亮化、美化。净化责任区域内地面,及时清除垃圾、污水、积雪、污物、油渍,保持墙体干净;亮化店面户外广告牌匾,做到无破损、残缺,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应及时修饰;美化责任区域内建(构)筑物、门面、墙体、栏杆的装饰,保持整洁美观,门前台阶应保持完好;责任区域内无乱贴乱画,发现乱贴乱画及时制止或者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