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矿权人登记备案情况;
(二)设计实施情况;
(三)勘查资金投入情况;
(四)勘查工作进展情况;
(五)探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
第九条 探矿权人于每年11月1日至30日向市、县(区)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年检资料:
(一)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
(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本年度勘查工作总结及相关图纸(电子文档);
(五)本年度勘查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
(六)年检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采矿权人年检内容包括:
(一)采矿权登记备案情况;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三)在规定期限和矿区范围内依法采矿的情况;
(四)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变更、采矿权转让及采矿许可证延续情况;
(五)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采率的情况;
(六)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费用的缴纳情况;
(七)采矿权注册备案的情况;
(八)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于每年12月1日至31日向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年检资料: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
(二)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
(三)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四)工商营业执照;
(五)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生产台账,资源储量资料;
(六)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费用缴纳的票据;
(七)年检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
(一)不登记备案并拒绝接受年度检查的;
(二)提交的年检资料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