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制止乱建寺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宗发字[1994]第130号)
各委、办、局、区、县、大专院校、科研单位:
《关于进一步制止乱建寺庙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制止乱建寺庙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随着党的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本市合理安排了佛道教活动场所,上海的宗教活动总的情况是正常的、稳定的。但是,最近本市部分区、县乱建寺庙现象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及时制止乱建寺庙和在非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根据国务院宗教局的通知,结合上海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领导重视、建立责任制。各级领导要责成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严格执行法规,积极稳妥地解决乱建寺庙问题。要建立责任制,实行“块块负责,条线指导”,由区、县落实到乡、镇、街道,组织各方面力量实施综合治理,区、县宗教事务部门给予指导,公安、规划、土地等部门积极配合,将乱建寺庙的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组织。
二、强化法制观念,加强依法管理。国务院颁布的《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宗教局的《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以及《
土地管理法》、建筑法规等是我们处理乱建寺庙的法律依据,未经批准而乱建的寺庙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措施积极稳妥,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为使处理工作有利于社会稳定,对信教群众自发筹款修建的寺观,宜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1、停建或拆除。对于拟建或在建的寺庙,属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出面执法,在妥善做好有关人员和群众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坚决停建或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