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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明确乡(镇)、村建设使用菜地应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通知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明确乡(镇)、村建设使用菜地应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通知
(沪土发[1994]32号 1994年3月2日)


各区规划土地局、县土地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崇明县建委: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市府办公厅发出《严格控制征用、占用菜地的通知》(沪府办[1993]141号),通知中对乡(镇)建设使用集体所有菜地也需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未予重申,在执行中可能引起误解。现按市府办公厅沪府办秘[1994]0409号抄告单明确:按《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凡乡(镇)、村建设、农村集体组织使用菜地的,同样应按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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