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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用电梯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八、推荐以电梯生产企业为龙头的销售、生产、安装、维修保养一条龙服务的管理。电梯生产企业应有直属的销售、安装和维修保养队伍,并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为本企业产品的销售、安装和维修保养定点单位。电梯生产企业对其定点单位所承担的服务和安装、维修保养的质量负责。经销、建设以及电梯产权和使用等单位自行或委托安装、维修保养的电梯,发生安全、质量问题均自行负责。

  九、凡用于本市住宅的电梯,在生产企业按合同交货后半年内安装的,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生产企业负责一年免费保修(不包括定期保养);凡半年内未安装的,生产企业则按交货之日起实行18个月内免费保修。凡由使用管理部门接管的电梯,若交管之日已超过厂方的免费保修期,则应由交出一方自交管之日起负责半年的保修费用。

  十、凡住宅用电梯需要的专用零配件应向原电梯生产企业采购,不得改装或自制。电梯生产企业对其委托的维修保养单位,必须保证供应零配件。

  十一、凡在使用的住宅电梯,自电梯安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必须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保养队伍进行维修保养,并建立与该电梯相适用的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

  十二、住宅用电梯需有专人管理,其驾驶员、管理员须经上海市电梯运行监理中心指定的培训部门进行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十三、凡在使用的住宅电梯,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服务制度。电梯出现故障,当班人员应立即向承担维修保养的单位报修,维修保养单位在接报后1小时内赶赴现场处理故障。各单位都需做好记录,以便核查。

  十四、新装住宅电梯的安装、验收由建设单位向上海市电梯运行监理中心报验,并由上海市电梯运行监理中心指定的单位验评。住宅电梯的报废、改造和大修后的质量验收,由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负责。

  经验评后质量合格的住宅用电梯,由上海市电梯运行监理中心核发“上海市住宅用电梯使用证”。

  十五、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对住宅用电梯产品、安装、维修保养和使用管理的质量进行抽查,对质量问题较大的单位将实行质量重点监控,或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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