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用电梯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建材[93]第017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1992)144号《
关于提高电梯质量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住宅电梯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住宅用电梯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望告我委材料设备处。
一九九三年三月五日
上海市住宅用电梯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为了加强对本市住宅用电梯的管理,确保电梯正常安全使用,根据建设部(1992)144号《
关于提高电梯质量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住宅(包括商住综合楼)用电梯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保养和使用管理。
三、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对本市电梯实行行业归口管理,下设上海市电梯运行监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四、凡本市的住宅用电梯的生产、安装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部颁发的电梯生产、安装许可证。外省市进沪的电梯生产和安装企业,除具备上述证明外,还应持销售、安装合同到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
五、凡在本市从事住宅用电梯维修保养的企业,须向上海市电梯运行监理中心登记,并经资质审查合格。
六、鼓励本市电梯生产企业积极研制适合不同楼层及各种档次的住宅用电梯。新产品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组织的产品鉴定通过后,再按申领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办理领证手续和组织生产。
七、禁止在本市使用国家规定淘汰的电梯产品。对本市住宅用电梯要逐步淘汰老型继电器控制的交流双速电梯和1米 / 秒以下的低速电梯。在电梯集中的住宅区应选用同一生产厂的产品,以方便维修保养和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