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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通知
(沪规法1994716号 1994年9月12日)


各区、县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门: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超面积建设必须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通知》已经施行。通告第二项规定:"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1989年8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凡1994年9月30日之前由规划管理部门审定设计方案的,按国家经委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划》计算。但在计算建筑面积密度(即容积率)时,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的建筑面积10%的不计;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也不计,开放空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4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低差在7.5米以下;

  (3)除骑楼、交通廊道和底层社会性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外,其他开放空间不得有上层建筑,但允许设采光天棚或遮阳蓬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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