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建研[1993]05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的补充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外商投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的补充规定》
一九九三年八月三日
关于外商投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
公司资质管理的补充规定
根据《
上海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办法》(沪建研〔92〕第877号)的规定,现就外商投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本补充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是指: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及其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而依法在本市设立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二、外商为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可先行依法设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其性质为综合性公司;外商也可以先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获得土地使用权和确定开发建设项目,再设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其性质为项目公司。
三、综合性公司应确定资质等级,资质等级标准按《
上海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各等级规定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标准应以美元计算。设立综合性公司,外商投资金额须在500万美元以上。
四、综合性公司须按下列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一)由受外商独资企业委托的本市具有对外咨询代理资质的机构,或由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向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提供有关企业性质、资金状况和人员情况等证明文件(可以是副本或影印件),申请资质条件审查。
(二)持市房管局发给的资质条件合格证书,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申请领取外资企业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