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和缴纳养老费的通知
(沪劳关发[1994]30号 1994年5月15日)
浦东新区劳动人事局、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公司):
根据《
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和缴纳养老费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征地养老人员的管理
1、征地单位自行负责征地养老人员,需经市劳动局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自行管理。
2、征地单位需委托其他单位负责征地养老人员,应委托征地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由征地养老服务机构代发养老生活费和代管征地养老人员;或者将征地养老人员移交给征地养老服务机构。
3、征地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立和变更,需经市劳动局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4、管理养老人员的单位,应保证能按月向征地养老人员发放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市劳动局公布的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
二、征地单位与征地养老服务机构、征地养老人员签订养老安置协议后,七日内应一次性向接受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服务机构缴纳养老人员养老费。
三、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费由下列费用构成:生活费(含月生活费和补助费)、医疗费、丧葬补助费及管理费。
四、缴纳养老费的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养老费={[(月生活费+月医疗费)×12+年补助费]×养老年限+丧葬补助费}×(1+3%)
1、月生活费:市劳动局公布的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
2、月医疗费:每人每月60元;
3、补助费:年生活费的5%;
4、丧葬补助费:月生活费×3%;
5、管理费:养老费的3%;
6、养老年限:男性为十五年,女性为二十年。
五、凡年满五十周岁的男性征地农业人口,年满四十周岁的女性征地农业人口,可实行提前养老,但需本人书面申请,并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