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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填发租用公房凭证口径的说明[失效]

  2.附属设备较多的,可用设备保管卡点交,在《凭证》中填明“另附设备卡”。

  九、产权属承租户自有的增搭建及设备栏:

  1.填写已明确产权属承租户所有的增搭建及设备。如三层阁、马桶、室板等。

  2.没有明确产权为私人所有的增搭建,应按《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政策原则,待处理明确后再填发《凭证》。

  3.因严重影响公房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其他承租户合法权益等,需按政策拆除的违章搭建不填入。

  十、发证类别栏:

  按分类情况用(V)记号填明。

  十一、配屋单位栏:

  填实际配屋单位。属系统单位分配的,按三联单配屋单位名称填,属房管部门分配的,填明区、所名。老住户可不填。

  十二、配屋日期栏:

  填明实际起租日期,如八一年二月一日起租。

  十三、房屋用途栏:

  居住用的填“居住”;非居住用房按实际用途具体填明,如:办公、学校、托儿所、商业、旅馆等。

  十四、附注栏:

  1.《凭证》有动态更正的,在本栏内注记文号及摘由。

  2.使用证上有人口数的,在发证时,可抄录入本栏。

(二)注意事项

  一、《凭证》一式二份,用原子笔或钢笔并用复写纸复写。要求字迹端正,不能有错别字或随意创造的简体字。凭证副页软卡留存租赁件袋,硬卡发给承租户。《凭证》内容如有动态,应连同副页软卡一起更改,并加盖更正章。

  二、为确保《凭证》质量,必须按户先发《公房租赁情况核对表》,由承租户核对签章,然后正式填发《凭证》。对新工房空屋的新配户,可视情况直接填写《凭证》,由各区局研究决定。为明确责任,不出差错,房管所内部必须加强校核制度,并在留存的副页软卡上,根据填写、核对的分工,管理员、资料员、记帐员均应签章,最后由所长签发《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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