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填发租用公房凭证口径的说明
(沪房[1980]管字第457号 1980年12月28日)
根据市人民政府(80)110号文批准发布的《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对公房承租户要发放《租用公房凭证》(以下简称《凭证》)。这是使公房租赁管理工作正常化的一大改进。《凭证》具有法律效力,是加强公房管理,整顿租赁秩序,建立正常租赁关系的必要制度;是保障公房承租户合法权益,促进房管部门改进工作加强服务的重要措施。发放《凭证》必须严肃、认真,保证《凭证》内容填写正确,字迹端正。现将填写《凭证》的口径及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填写口径
一、《凭证》编号栏:
填明房屋所在区与房管所(取名称第一个字),从1号起编。如黄浦区牯岭所,填为“黄牯字1号”,发第二户时填“黄牯字2号”,依次类推。如分段编号也可,如:黄牯字1-1号,黄牯字1-2号,前面的“1”字指一段。
二、租赁户名栏:
1.《凭证》户名要与帐册户名一致,并与实际相符。如原帐册户名有误,发证时应结合核对户口簿,由管理员签报更正后填发,并更正帐册;如需过户、分户的,应按《办法》与《实施细则》规定的原则,并按业务程序办理后填发《凭证》。如过户、分户有纠葛,或租赁关系不正常暂时不能办理的,应暂缓发证。
2.租赁户名栏有三格。过户时,可以把原户名划去,新户名填入第二格,并盖更正章。
三、月租栏:
1.月租额要与帐册一致。左面格子填月租额,右面填月租类别(暂标、低于暂标、机宿)。非居住房屋只填月租额,暂不填月租类别。
2.月租栏上下有三格,备作更改月租时填写。
四、房屋地址栏:
路名应写全称。如瑞金二路不能写成“瑞二”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