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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合理使用和清理出租出借中小学校舍、场地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合理使用和清理出租出借中小学校舍、场地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5]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教育局《关于合理使用和清理出租出借中小学校舍、场地的几点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贯彻执行。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教育局关于合理使用和清理
出租出借中小学校舍、场地的几点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及《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中有关加强基础教育的若干规定,为确保本市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市区普及高中阶段的教育的顺利进行,迎接中小学入学高峰,必须对中小学校舍、场地加强管理,保证其基础设施的完善。现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校舍、场地是办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侵占。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合理地安排和使用好校舍和场地,有计划地将采光通风条件较好的房间配置为教室、实验室和图书阅览室等主要教学用房,并尽可能配置一些第二课堂所需的各种教室和场地。学校的校舍、运动场地一律不得出租、出借,移作非教学之用;对于目前已经出租、出借的校舍、场地,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将学校校舍出租、出借给外单位作车间、仓库、办公、商场和其他非教学使用的,以及以联办联营为名,将校舍、场地变相出租、出借给外单位的,均应加以清理,限期收回。

  (二)学校不得开设旅馆、招待所。凡利用各种教学、办公、生活用房开设旅馆、招待所的,应立即停止,并整顿、清理好财产和帐户。利用学校分门进出的地下人防工事开设招待所,应由市、区(县)校办工业公司经营。

  (三)除确属用于职工技术教育、劳动技能教育的学生实习工场外,学校不得利用教学用房办校办工厂,已占用教学大楼办校办厂的要逐步迁出。

  (四)学校的运动场地(包括水泥篮、排球场)不得开辟为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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