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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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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人房屋及其他房屋,由所有权人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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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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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由权利人会同所有权人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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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房屋产权登记,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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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登记:凡属登记范围内的房屋,无论以前是否领有房屋所有权证,均应在规定期限内统一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期限,由各区、县房管局所和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规定。

  2.总登记后,凡产权、房屋建筑状况等变动,应按下列规定申请登记。
  (1)移转登记:因买卖、赠与、继承、分析、合并、更名、交换、调拨、投资等所有权移转时,应自移转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移转登记。
  (2)变更登记:因扩建、改建、拆除、倒塌、灭失等房屋状况发生变动时,应自竣工或变更结束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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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新建登记:新建的房屋,应在房屋竣工验收接管后的三个月内申请新建登记。

  4.他项权利登记:凡设定典权或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房屋,应自设立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按规定领取房屋他项权证。权利消失时,应即申请注销登记。

  未申请所有权登记的房屋,不得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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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须提交原房屋权证,并分别提交下列证件:

  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须提交城建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筑执照和建筑竣工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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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购买的房屋,须提交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买卖收件收据和契证。单位购买私人的房屋,还须提交市房产管理局批准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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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交换、调拨、投资和征购的房屋,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协议书和契证;

  4.继承的房屋须提交遗产继承证明和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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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分析、合并和更名的房屋,须提交分家析产协议书、合并协议书和更名文件;

  6.受赠的房屋,须提交赠与书或遗赠证明和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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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获准拆除或倒塌、灭失的房屋,须提交批准拆除证件和有关证明文件;

  8.他项权利,须提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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