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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沪劳关发[1994]31号 1994年7月5日)


浦东新区劳动人事局、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公司):

  根据《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的规定,现对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单位向区、县劳动部门申办征地农业人口农转非手续时应向区、县劳动部门缴纳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费。

  二、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费的具体标准,按征地农业人口安置总费用的百分之一点四计算,可计入征地成本。

  三、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费主要用于:

  1、开展征地工作的业务培训和宣传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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