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重申土地垦复费等收入上缴渠道的通知
(沪土发[1992]185号、沪财农[1992]79号 1992年10月5日)
各区规划土地管理局、财政局、各县土地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沪府发〔1992〕第16号《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向区、县简政放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土地管理方面的有关权限适当下放以后,关于土地垦复基金等收入的上缴渠道仍应维持原上缴渠道不变。特重申如下:
一、土地垦复基金:各县(区)审批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三亩以下、乡(镇)村建设使用土地五亩以下所涉征收的土地垦复基金,仍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上缴市土地管理局80%,尚余的20%土地垦复基金留县(区),由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主要用于复垦、改良土壤及补贴缴纳土地垦复基金有困难的贫困乡(镇)村的公益事业单位。不得挪作它用。
超过以上面积批准征用、使用的土地征收的土地垦复基金,应按月全额上缴市土地管理局。市土地管理局按月汇缴市财政局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城市建设基金会)。
二、粮油差价补偿费:各县(区)审批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三亩以下征收的粮油差价补偿费,仍按规定解缴县(区)财政。超过以上面积批准征用土地征收的粮油差价补偿费,应按季全额上缴市土地管理局。市土地管理局按季返还县(区)财政和解缴市财政等有关单位。
三、菜地建设基金:各县(区)审批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所涉征收菜地建设基金,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后按月全额上缴市土地管理局。市土地管理局按月汇缴市财政局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城市建设基金会)。
四、其他各项土地规费收入的上缴渠道,应严格按各有关文件规定的征收渠道征收和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