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发放《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海市土地临时使用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发放《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海市土地临时使用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土[1986]市管字第22号 1986年4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土地的管理,保障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维护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根据市人民政府〔86〕61号文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划拨使用本市国有土地或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分别发给由上海市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上海市土地临时使用证》以下简称土地使用证。
  第三条 凡已在使用本市国有土地或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土地使用权普查、申报登记开始后,持批准用地的文件或有关权源证明,向用地所在地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土地使用证。使用跨区、县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土地使用证。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部队,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机场等使用的国有土地,向上海市土地管理局申请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四条 持有土地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对使用证所规定范围内的土地有合法的使用权,在有效使用期内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单位申请领取土地使用证,须交验符合规定的现状平面图一式二份,一份经验证盖章后随证发还,一份由发证部门存档。有的单位或个人无平面图的,由发证部门提供。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者,暂缓发证或不予发证:
  (一)擅自占用土地者;
  (二)非法转租、转让土地使用权者;
  (三)多征少用,征而不用,浪费土地者;
  (四)违章建筑者;
  (五)地上建筑物权属不清者;
  (六)影响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或消防安全者;
  (七)有土地使用权异议、纠纷者;
  (八)在临时使用土地上建筑永久或半永久建筑者;
  (九)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核中认为暂时不能发证者。
  第七条 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检查土地使用情况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出示土地使用证。无土地使用证的,按无证用地的有关规定查处,并联系房管、建管、工商等部门在房产交易、申请营业执照、翻建扩建、动迁安置等方面加以限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