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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沪房[1988]私字发第326号 1988年6月28日)


各区房管局、县房管所: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发布《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督修办法》),现将贯彻执行意见通知如下:

  一、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是房管部门一项经常性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局、房管所要有一位领导分管,认真抓好《督修办法》的贯彻落实;要按沪房(87)私字发第559号文规定,配齐私房管理员,确保查险督修的具体管理工作有人负责;房管所的专职查险员,应配合私房管理员,做好私房查险督修工作。私房管理员和专职查险员,要认真学习《督修办法》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明确私房查险督修的职责、范围、标准和办法。

  二、房管部门在贯彻《督修办法》的过程中,对《督修办法》的宣传;私房自查卡的发放和回收;自查情况的复核;危房通知单的送达及危房的督修;应急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等工作都应主动地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联系,由他们牵头、协调、共同去做。对一九八七年市区已查明的2189户,共79000平方米私有危房,房管所要与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一起,逐户落实解危方案、经费来源,采取各种措施,以防塌屋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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