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重申房屋大修工程开、竣工标准的通知
(沪房[1981]修字第245号 1981年8月10日)
各区房地局、宝钢房管处、市区修建公司、市局直属修建大队,发至工程队:
房屋大修理工程的开、竣工标准的统计口径,市局已有明确规定。最近,市局对本年六月份各区上报的大修理竣工工程进行抽查,发现在已报竣工的工程中有许多工程留有应做而未做的“尾巴”项目,有的“尾巴”工程量竟占整个段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这是违反统计纪律的弄虚作假行为,必须纠正。为此,特重申房屋大修工程的开、竣工标准统计口径如下:
一、施工段开工标准口径:是指施工段正式开始施工的日期。凡工人进场开始对施工段的任务单进行施工,发生工作量,不论那一工种,不论人数多少,即作为开工。搭脚手架不作开工。
二、施工段竣工标准口径:是指施工段按照查勘设计规定的内容,也就是查勘任务单上的项目,以及在施工中经签证增加的工程,已经全部完成。如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补课者,不能作为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