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私房买卖超标准费的通知
(沪房[1988]私字发第179号 1988年4月26日)
各区房管局、县房管所,市、区、县房产交易所: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私有房屋买卖管理工作的批复》(沪府〔1986〕129号)下发以来,本市建立了市、区(县)两级房产交易所,促进了房产流通,加强了私房买卖管理。但由于本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与当前商品房市场价格不相适应,私房买卖超标准费的征收幅度显得偏高。为了进一步搞活房产市场,经与有关方面研究,现对私房买卖超标准费作如下调整:
一、凡单位购买私有房屋,其价格在本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200%以上的部分,应一次性征收超标准费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