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提高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的计算口径的通知
(沪房[1986]公字发第503号)
各区房管局(发至房管所)、市房产经营公司、各县房管所:
现将《提高本市非居住用房租金的计算口径》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遵照执行。在贯彻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公房管理处联系,以便修正和补充。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日
提高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的计算口径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本口径适用于单位、个人承租房管部门的房屋作非居住使用的。
承租单位自管的房屋及郊县房管部门管理的房屋作非居住使用的参照办理。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客在本市的独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外事等涉外房租金不属本范围。
二、房屋用途:本口径根据房屋现用途,分为营业用房、生产用房,办公用房三大类。其中营业、生产用房是以商业企业、工业企业开业申请登记的性质划分。
1.营业用房:是指单位或个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经营业务活动的用房,以及为经营业务活动服务的办公室、仓库等辅助房屋。
2.生产用房:是指单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活动的用房,以及为其生产活动服务的办公室、仓库等辅助房屋。
建筑业用房租金按生产用房计缴。
3.办公用房:是指国家经费开支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办公用房以及学校、医院、文化馆、体育场、影剧院等用房。
三、房屋地段等次:
1.营业用房地段等次及划分范围。
特等:南京东路、西藏中路、淮海中路等;
一等:徐家汇、中山公园正门附近、曹家渡、提兰桥、天目东路、四川北路等;
二等:东长治路、人民路、衡山路、延安中路、河南北路等;
三等:肇嘉浜路、漕溪北路、中山北路、中兴路等;
四等:东大名路、沪太路、中山南二路、陆家浜路、浦东南路、江浦路等;
五等:中山南一路、军工路、海伦路、武定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