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结合房产总登记,搞好房屋动态变更注记工作的通知
(沪房[1989]权字发第283号 1989年8月1日)
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
根据沪府办发〔1987〕46号文和沪府发〔1987〕66号文精神,本市的房屋动态变更注记工作和房产登记发证工作正在分别进行。为简化手续,节约人力、物力、财力,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对房屋动态变更注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是一九八五年房屋普查后新建、拆除或局部变更,按规定要做好房屋动态变更注记而尚未做的房屋,各区、县房管局应在办理房产登记的同时做好房屋动态变更注记,一律不再单独搞房屋动态变更注记。
二、房屋动态资料员应及时将从有关部门收集的房屋变动情况,书面告知房产登记机关。房产登记机关亦应及时通知房屋状况变动单位或个人申请登记,优先做好这些房屋的产权审查和勘丈工作,并将这些房屋的动态变更情况以及在房产登记中掌握的房屋动态变更情况,书面通知房屋动态资料员,由资料员按《房屋动态变更注记办法》的规定,制作动态表。
三、凡今年年初起因房屋动态变更注记,房管部门受房屋所有权人单位委托代办变更工作,已向房屋所有权人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人民币一角代办费的,对这些房屋在房产登记中应免收勘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