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型企业拍卖中涉及直管公房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沪府办[1989]93号)
市房管局:
沪房(89)公字第99号文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关于小型企业拍卖中涉及直管公房的有关政策的请示》,请你们组织实施。
一九八九年七月七日
关于小型企业拍卖中涉及直管公房的有关政策
一、在拍卖小型企业时,如企业是租用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简称直管公房),必须经房管部门批准同意,同时房管部门作为出卖成员单位之一,参与拍卖活动。
二、经营房屋拍卖业务的机构,必须报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批准,并取得营业执照。
三、小型企业拍卖时,如连同租用的直管公房产权一起拍卖,其底价应包括公房的房价和地段因素(有关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具体政策规定,由市土地局另行研究制定)。拍卖成交后,超过底价部分,按底价的组成比例分配。
四、小型企业拍卖时不连同租用的直管公房产权一起拍卖的,其性质是公房使用权的转让,在拍卖底价中应包含使用权的价值,如底价中不包括使用权价值时,当小型企业拍卖成交后,房管部门向承买方按小型企业拍卖成交价的百分之十收取使用权有偿转让费,承买方在签订协议后二周内向当地房管所办理租赁手续,房管所按其使用性质收取协议租金,协议租金不得超过标准租金的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