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商品房屋注册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房1989监字发第255号)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198766号文件精神,加强新建商品房屋产权管理,根据"上海市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新建商品房屋注册登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上海市新建商品房屋注册登记暂行规定"的规定,建造在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屋,由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新建商品房屋登记处设在上海市静安区长乐路786号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内办理注册登记;建造在郊县范围内的商品房屋,由各县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新建商品房屋登记处办理注册登记。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一日
上海市新建商品房屋注册登记暂行规定
为加强新建商品房屋产权管理,根据"上海市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新建的商品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建造单位必须在房屋竣工验收接管后的三个月内移交给买受人之前,到房产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建造在市区范围的商品房屋向市房产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建造在郊县范围的商品房屋向房屋所在地的县房产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由上海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上海市商品房屋登记注册证》。
办理新建商品房屋注册登记,需提交下列证件:
1、首次到市、县房产登记机关办理商品房屋注册登记的,须提交商品房屋经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书和交验商品房屋营业执照。
2、市计划委员会批准下达的商品房屋建设销售计划项目文件复印件。
3、城建划规管理部门批准的商品房屋建筑执照,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和用地计划批准书复印件。
4、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屋出售价格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今后实行限价管理后,应附市房产管理局的价格构成核备表。
5、合资、合作建造的商品房屋须提交合资、合作的协议书或合同。
6、经房管机关测量或认定的商品房屋建筑总面积、每套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房屋申报备案时提交每套房屋预售面积和五百分之一房产平面图及房屋分层分间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