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申请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的转化资金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申请资本金注入的转化资金项目,申报、立项及管理,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本金投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发布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
第十三条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资格和项目的必要性、先进性、科学性、可行性等进行评审论证,确定推荐中央和省财政支持的项目,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直单位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
(五)科技成果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市场前景、投资概算、市场风险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依据专家的评审意见,择优推荐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确定省财政支持项目。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由科技部会同省科技厅与有关责任方签订合同;省财政支持项目由省科技厅与有关责任方签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转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 省级单位承担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市以下单位承担的项目资金实行财政逐级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抵扣,严禁以任何理由提取管理费和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