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竞争能力,中央、省财政设立了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技厅
2005年9月12日
山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财政部、科技部《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化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大规模生产的前期性开发资金。
第三条 转化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鼓励联合、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组织实施。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落实转化资金预算,分配、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等;省科技厅主要负责转化资金项目规划、计划编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 支持方向、对象、重点与方式
第五条 转化资金扶持的项目,是指通过攻关研究已取得科技成果,尚未进入产业化开发和大面积应用,通过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型实验,证明能够较快形成成熟适用的组装配套技术,在生产中具有大面积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