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健全的服务型管理机构,具有良好的服务机制;
(四)中药产业是支柱产业,制定了科学合理的中药现代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得到当地政府批准施行;
(五)基地内至少有2家以上中药材、中药饮片加工或中成药生产企业,中药材种植面积达到了万亩以上,承担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以中药生产企业为主体申报的,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少于5亿元,利税率不得低于30%,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10%为专职科研人员,承担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
(六)建有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究开发机构,具有开放式的中药研发平台,与大学、科研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七)基地内企业均要符合国家研究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通过国家质量标准认证;
(八)国家规定的环保等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孵化器的认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以培育初创阶段或成长期的中药科技企业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为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与省有关规定,运营期在一年以上。在孵企业5家以上;
(二)领导班子健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三)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齐备,具备能够为孵化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技术平台和支撑体系;服务功能强,可为入驻孵化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计划申报等多方面的服务;
(四)当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重视、支持孵化器建设工作,出台有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并设立了孵化器种子资金。
(五)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目标明确。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省中药现代化科技示范企业、示范园(基地)或孵化器的单位,必须填写有关《认定申请表》,由市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同意并汇总后或经其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同意后,分别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各2份,同时报送电子版1份。由省直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申报的、必须同时报企业、示范园(基地)或孵化器所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1份备案。
(二)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三)评审内容如下:
1.评估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可靠;
2.评价是否具备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