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中药材种植、中药饮片炮制加工、中成药或天然药物研究开发、生产和流通的企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开发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通过国家GMP或GAP等质量标准认证,生产中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有可靠的质量控制体系;
(四)企业具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生产经营场所、设施,以及完善的科技管理体制与较强市场开发能力,中药材种植与饮片炮制加工企业的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中成药生产企业的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中药流通企业必须成立3年以上,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建有科学的物流配送系统;
(五)企业具有自己的科研平台,有专业科研人员、仪器设备和科研经费,每年用于科研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并有两个以上在研创新品种,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六)中药现代化科技示范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中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七)国家规定的环保等其他条件。
第五条 示范园的认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位于省级以上开发区内的、符合国家法规的中医药科技园区;或者开发区外的,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中医药科技园;
(二)中医药产业发展已初具规模,成为当地的主导产业之一,园区内有5家以上中药材、中药饮片加工或中成药生产企业,中药产品年生产销售收入在5亿以上;或者以中药生产企业为主体申报的,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少于5亿元,利税率不得低于30%,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10%为专职科研人员;
(三)园区具有健全的服务型管理机构、中医药企业孵化器,具有高效精干的服务机制,与大学、科研机构有较好的合作关系,建有开放式的中药研发平台;
(四)区内企业要符合国家研究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通过国家质量标准认证;
(五)园区有专门的研发经费。区内企业每年用于科研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六)国家规定的环保等其他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规的、中医药技术、人才和企业比较密集的县(市、区),或者是符合国家法规的、建有中医药科技园的大型中药生产企业;
(二)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基地建设和中医药现代化工作,出台了专门的政策措施,并得到了较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