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级中药现代化科技示范企业、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示范园(基地)和中药现代化创业中心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鲁科农社字〔2005〕90号 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国家《
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国办发[2002]61号文),加快培植中药现代化科技示范企业(简称示范企业)、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示范园(基地)(简称示范园)和中药现代化创业中心(简称孵化器),推动我省中医药科技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药现代化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3]41号文),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认定的省级示范企业、省级示范园(基地)和省级孵化器。
第二条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会同山东省财政厅对省级示范企业、省级示范园(基地)和省级孵化器进行认定和管理;山东省财政厅会同山东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落实经认定的中药现代化科技示范企业、中药科技产业示范园(基地)和孵化器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本地区的省级中药现代化科技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基地)和孵化器认证的初审和申报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及省级以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业内的省级中药现代化科技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基地)和孵化器认证的初审和申报工作,并报当地市科技局、财政局备案。
第三条 依据科学技术发展动态,结合我省中药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划定示范企业的认定范围是从事中药材种植、中药材饮片炮制加工、中成药和天然药物研究开发、生产和流通的法人企业;示范园(基地)的认定范围是位于省级以上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内的中医药科技园,或者是开发区外由大企业创办的、符合国家法规的中医药科技园区,或者是符合国家法规的、中药技术、人才和企业比较密集的县(市、区);孵化器的认定范围是以培育中药科技企业为宗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条 示范企业的认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