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
第十二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开展活动,如超出规定范围或改变设立宗旨的,应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四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一)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 年审时,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三条成立条件的;
(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四) 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范围不一致的;
(五) 作为分立母体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 作为合并源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八)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原审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注销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县级及其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直接负责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注销及年审的审查结果报上一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
(一)接受社会各界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资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三)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