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山东"(或市一级)域名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各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市)直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以请示报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山东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山东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
(二)法人单位的章程草案,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单位的章程草案,同法人单位的章程草案,但去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项。
个体单位的章程草案,同合伙单位的章程草案,但去除"章程修改程序"项。
(三)与开展业务相关的仪器设备清单,主要指科学仪器设备;
(四)主要技术成果、专利情况;
(五)场所使用权证明,即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六)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七)拟任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职称复印件证明;
(八)主要科技人员学历、职称、主要技术贡献及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证明材料。
(九)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业务范围、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第十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原审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第十一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的,应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提交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变更住所、业务范围的,应提交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业务范围;变更资金的,应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