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课题组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研发活动,及时报告课题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第二十条 课题执行中不得随意更改课题名称、主要研究内容等。如确需调整,须经办公室批准。
第五章 课题的监督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良种工程课题主持人、课题组成员、研究重点、研究经费等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但对在检查评估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课题,视不同情况采取调减经费、调整课题组成员、终止课题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课题主持人每年年底前上报课题执行情况。重大课题的执行情况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办公室;重点课题的执行情况报市科技、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课题主持人在课题到期前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课题总结报告,提出验收申请,由办公室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的课题(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除外),课题主持人及依托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良种工程课题。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组要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并按照《山东省农业良种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经费支出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课题实施过程中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课题依托单位应及时申请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其成果产权归属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课题依托单位应承担对研发成果进行转化推广的义务。依托单位在转让研发成果时,须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课题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山东省农业良种工程课题资助”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科技、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课题管理细则,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