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试验外协费;
4、科技图书、软件购置、资料印刷等费用;
5、为课题研究、开发、试验等所发生的差旅费;
6、课题验收、成果鉴定所发生的费用;
7、申请品种权发生的费用。
(二)项目管理费是指用于项目宣传、调研、计划编制、专家评审、检查验收等管理费用,由省科技厅报省财政厅核定。
第七条 资金拨付
重大课题经费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课题依托单位;由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安排的良种工程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和渠道拨付。重点课题经费实行财政逐级拨付。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各市财政、科技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课题研究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效益发挥。
第九条 课题主持人要严格执行课题经费预算。课题依托单位要对课题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确保经费合理使用。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定期组织对课题依托单位课题经费进行审计。对挤占、截留、挪用、擅自提取管理费和奖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课题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须经省办公室同意。对撤销的课题,课题主持人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批,剩余课题经费如数上缴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课题验收后一个月内,依托单位要编报课题经费决算,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课题依托单位要加强课题节余经费管理。未完课题年度经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课题节余经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办公室核批,可由课题依托单位用于该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良种工程课题形成的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市财政、科技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