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市建委《关于本市“联建公助”建设住宅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9]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建委《关于本市“联建公助”建设住宅有关问题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执行。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日
关于本市“联建公助”建设住宅有关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九月八日市政府批转了市建委关于《
上海市“联建公助”建设住宅试行办法》(沪府发〔1984〕68号)后,本市各区相继开展了“联建公助”建设住宅的工作。从一九八五年上半年到一九八七年底,除黄浦、徐汇两区外,杨浦、普陀、长宁等八个区开辟了一百六十七个基地,可建住宅二百二十三万八千平方米,需动迁二万三千一百户的居民。到一九八八年六月,已动迁一万九千二百户,竣工约一百万平方米,还有近八十至一百万平方米在施工中。开展“联建公助”建设住宅以来,先后解决了一万多户棚户简屋地段居民的住房问题,并按规定回收了一部分资金,一些长期未能列入改造的基地得到了改造,群众基本上是欢迎的。
但是,“联建公助”建设住宅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在私房集中地段开展“联建公助”,往往会遇到个别或一部分住户不愿动迁的情况,而法院又无法按《
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沪府发〔1982〕115号)受理。目前约有十八个基地,因九百户居民不肯动迁(要求过高),影响了三十万平方米住宅的开工和三千户居民的回迁,给社会增加了不安定因素。另外,去年以来由于资金紧张,少数动迁缓慢基地的参建单位将资金移向其它基地。
二、按照“联建公助”建设住宅的办法,居民出资三分之一。但在实施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居民一般只出资六十至八十元,其余的均由建设单位负责。由于物价上涨,建设单位感到难以负担。另外,“联建公助”办法规定,按居住面积作为售给住户的依据,由于私房的建筑面积和居住面积相差甚小,而新建住宅的建筑面积和居住面积相差一倍左右,因此按居住面积算,建设单位得房率大大减少,也影响了建设单位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