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批复
(沪府[1980]110号)


市房地产管理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你局制订的《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可即发布实行。你局应抓紧制订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核备。在实行中,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研究问题,以便进一步修订,使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

一九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有房屋管理,保障房屋承租人和承租单位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政策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房屋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各部门、各单位自管房屋,亦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本市居民及单位承租公有房屋,需凭房屋分配单位发给的配房证明,取得房管部门发给的租用公房凭证建立租赁关系后,方可使用。承租人向公安部门办理户籍手续时,需交验租用公房凭证。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强占房屋,对强占公有房屋的,房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迁出,收回房屋并处以罚款;经一再教育拒不迁出的,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制裁。

  第四条 承租户因正当理由要求与他人交换房屋的,必须经房管部门核准,按规定办理换房手续,建立新的租赁关系。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私自转租、转让公有房屋。对擅自转租、转让公有房屋,或通过住房交换非法牟利的,由房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加以处理;抗拒处理的,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条 承租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申请分立租赁户名的,必须具备房屋可以分开使用,又不致造成使用困难的条件,由各有关方面达成书面协议,经房管部门核准,方可按规定办理分户手续,协议不成时,应由房管部门核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