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郊县土地划界编丘办法》的通知
(沪土[1989]市管字第63号 1989年4月18日)
各区、县土地管理局:
一九八八年十月市局曾下发《上海市郊县土地划界编丘办法试行》,经各县地籍调查试点后,对其中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上海市郊县土地划界编丘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原试行的沪土〔1988〕郊管字第117号文,同时废止。
上海市郊县土地划界编丘办法
按照土地所有权属、土地使用人和土地用途,这三项基本地籍要素,并参照实地线状地物,将土地划分成若干独立地块,每一个地块称为"丘",并按规定顺序编号,这项工作称为土地的划界编丘。
土地划界编丘工作,先在地籍调查的基础上,作出划界编丘草图,然后经过土地权属的申报,审查核定,确定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范围后,调整土地权属境界和丘号,最终建立地籍管理的正式资料。
一、土地划界编丘的基本方法
1、划界编丘图件比例,郊县城镇采用1∶1000;城镇以外地区采用1∶2000。
2、土地使用人是指依法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因地上附着物的租赁关系而产生的其他使用人)。
3、农村以村为单位,建制镇内以街坊为单位,进行划界编丘。
4、土地的所有权属不同,土地使用人不同或土地使用人同而土地用途不同,以及对耕地、菜地、园地、林地等不同地类的土地,原则上应该分别编丘。
5、凡是被县、乡(镇)、村等行政境界或国有铁路、公路、河流等线状物分割的土地,不论其是否同一权属、同一单位使用,应该分别编丘。
6、对于一个用地单位,应按其实际使用范围单独编丘,若一个用地单位的用地范围内,含有二种所有权属的土地,没有明显经界线的可以编为共有丘。
7、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编为混合丘。
(1)一个使用范围内,含有二个或二个以上使用人,且空地部分不易划分使用范围的;
(2)多层建筑内含有不同土地使用人和不同用途;
(3)村落范围的农民宅基地(亦可包括宅基地范围的小块自留地);
(4)建制镇中的私有房屋面积较小不易单独划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