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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测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测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房[1988]商字发第151号)


各区房产管理局发至各房管所、县房管所:

  为加强商品住宅的行政管理工作,确保商品住宅的竣工质量,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利益,根据沪府发〔1984〕27号文的规定精神,现将《上海市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商品住宅测绘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按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

上海市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商品住宅测绘工作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商品住宅(包括联建公助的住宅,下同)的质量和行政管理,特制定《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商品住宅测绘工作暂行规定》,由各区房产管理局、各县房管所组织实施。各区房产管理局、各县房管所必须落实专人掌握本区、县范围内商品住宅建设、竣工情况、统一负责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商品住宅代办测绘工作。

  二、商品住宅建设单位应主动向房屋所在地区的房管部门通报商品住宅建设情况,在商品住宅计划竣工前一周内,建设单位应正式向房管部门填交"商品住宅竣工验收申报单"预约验收日期,并按沪建城(80)第948号文的规定,同时提交有关住宅竣工验收所必需的图档资料。

  如属定型设计的商品住宅,建设单位必须书面向房屋所在地区的房管部门说明,原定型设计部分的可不提供有关资料。

  三、商品住宅建设单位在办妥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后,房屋所在地区的房管部门应在商品住宅建设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签发的正式交工通知书的十天内,依照双方商约的时间,按时派员参加验收工作。

  四、商品住宅验收工作,应严格执行《关于上海城市住宅工程竣工和交工验收的暂行规定》确定的验收程序和标准进行。商品住宅验收后,需凭建设单位和房屋所在地区的房管部门共同签发的验收合格单,方可交付出售。

  五、凡工程质量不符合沪建城(80)第948号文及有关验收标准规定的商品住宅,建设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按有关质量标准及时返修,并在预定日期内组织复验,经复验合格后才能签具合格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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