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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桁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顶倒塌,或整个屋顶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4.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面倒塌的;

  5.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

  (三)有危险点的房屋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房屋。

  危险房屋的具体标准,详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棗86)。

  第五条 私有危房的修缮,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房屋所有人应按房管所的督修要求,履行修缮责任,不得借故推托或阻挠。房屋所有人因不及时修缮危房而发生房屋倒塌,造成承租人或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应爱护房屋,经常注意检查房屋。每年台风汛期之前应按房管部门下发的检查表要求,对自住或租赁的房屋的屋架、桁条、柱、梁、墙、混凝土板、框架及其附属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房屋所有人检查房屋有困难或难以确定房屋危险程度的,可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所提出申请,委托房管所代为检查。房屋所有人应按房管部门下发的检查表要求,将房屋自查情况填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所,房管所汇总后应抄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备案。对房屋所有人不按时检查房屋或未按房管所的规定报送房屋自查情况表的,房屋所在地房管所可视作委托代为检查处理。

  第七条 房管所可向委托代为检查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收取每平方米建设面积零点二元的检查鉴定费。检查鉴定费的使用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八条 房管所应督促房屋所有人检查房屋,做好危房的鉴定工作,建立危房幢卡和督修制度,代办私房修缮业务,在强台风期间对危急私房进行必要的支撑加固。对于危险房屋,房屋所在地房管所应及时提出督修方案,向房屋所有人发出危房督修通知单,并抄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房屋所有人工作单位。

  第九条 凡经房管所督修的危房,在修缮或经批准翻建时所需的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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