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系统自管危房的改造资金,由各归口系统自行落实解决。
(三)私房危房“解危”资金原则上由业主及其子女负责,对个别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业主,由单位酌情资助,资助后资金仍有不足的,由危房业主单位向商品住宅基金会借贷少量贷款并规定还款期限,由单位在工资中扣还。属社会救济户私房业主的零星危房,由房管部门另行统一安置。原私房危房拆除,产权转移,残值归原业主。
(四)由房产经营企业投资,采取易地“解危”安置,就地建商品房出售的,利用地区级差,解决“解危”安置房源的资金。
(五)采取组建住房合作社的“解危”途径,即由个人投资入股,单位适当资助方式,联合危房户合作建房的办法,解决危房改造资金。
六、“解危”的统计口径
(一)由房管所调查列出的危房,经区局审定,按幢建立危房卡片,报区城建办公室正式列入危改计划或维修项目。
(二)经过改建、维修、拔点等措施,可作为解除危险销号。
(1)另拨房屋动迁居民迁往他处,危房已拆除完毕,可销号。
(2)维修竣 工,危房确已解除危险,可销号。
(3)危房改建项目,居民迁出,工程正式开工可销号。
七、组织领导
(一)“解危”工作在各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解危”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包括“解危”的具体分工落实,由各区城建办牵头并组织区住宅办、区房管局具体贯彻落实。
(二)各区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由分管区长负责,区城建办、区房管局、区住宅办等有关方面参加的“解危办公室”,区城建办具体进行领导,组织完成本区危险房屋的“解危”工作。
(三)市建委、市房管局对全市“解危”工作实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市房管局负责制定《危标实施办法》和“解危”统计汇总工作。
八、“解危”的有关政策
(一)解决危房的项目,如危房翻建不增加面积,可免交建筑税和住宅建设配套费,如超过原面积,超面积部分按规定缴纳税、费。
(二)危房改建一般仍应遵守规划建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特殊困难情况,经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同意,允许因地制宜,作个别适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