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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本市危险房屋“解危”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四、“解危”分工和具体办法

  危房应根据房屋产权性质,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对公管危房、系统自管危房和私房危房,应分别由房管部门、归口系统和私房业主负责。各区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解危”工作。

  (一)公管危房

  (1)凡属规划区并已列入旧房改造计划的危房,由各区住宅办公室负责落实或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近期不能开工,少数险情严重的危房,应先予动迁居民,拔点解决。

  (2)凡属规划区尚未列入旧房改造计划,数量较大的成片危房,可由区房管部门临时解除险情,采取临时过渡或维持性的维修等措施解决,并由区住宅办公室争取旧房改建尽早列入计划和实施;对零星分散,数量较小的危房,一般可以通过维修进行“解急”。其中1000平方米左右的危房,可例入房管局零星危房改造项目计划解决,个别零星一、二间危房,修理或改建确有困难,可采用动迁居民拔点解决。

  (3)临时过渡房,危房拔点和危房原地改建时,不能平衡的少量房屋的房源,由区城建办公室统筹安排解决。

  (二)系统自管危房

  (1)系统自管危房的“解危”工作由归口系统单位负责解决,各系统应自行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对确认的危房,要拟订“解危”计划,落实“解危”资金,采取“解危”措施,落实“解危”部门,如期或提前完成危房的“解危”任务。各系统单位如果本身缺少检查危房力量,可委托房管部门代为检查。

  (2)凡由房管部门新发现的系统自管危房,由区房管局发出督修通知,各归口系统单位须限期解决。

  (三)私人危房

  (1)私房危房由私房业主或其居住在一起的子女负责,职工所在单位切实做好督促工作,所在地区街道和房管所加强联系,负责督修。

  (2)公私同幢和私私同幢危房都应合理分摊修理改建费用。

  (3)私房危房业主及其同住子女有经济能力,拒不接受解决房屋危险,影响他人安全者,由所在区房管局向法院提出起诉。

  五、“解危”资金渠道

  “解危”资金要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要改变由政府或企业全部包下来的做法。

  (一)凡已列入旧房改建计划的,由各组建单位落实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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