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宣布失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本市危险房屋“解危”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1988]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房管局制订的《本市危险房屋“解危”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市危险房屋的“解危”工作,是今年市政府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办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之一。各区人民政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制订计划,落实措施,化力气抓好此项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配合,以加快危房“解危”工作的步伐。
一九八八年二月五日
本市危险房屋“解危”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况
据一九八七年十月底的初步调查统计,市区现有危房4566幢、8673户,共190303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其中直管公房危房2377幢、5259户,110948平方米,私房危房2189幢、3414户,79355平方米。近几年,通过市、区房管部门每年进行的零星危房改造、房屋维修,以及市区旧房改造和各项工程的市政拆迁,已解决了一批危房。但目前还有相当数量的危房,改造解危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为此,必须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明确分工,确立目标,制定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各方努力,以搞好危险房屋的解危工作。
二、“解危”原则
(一)严格掌握危房的标准口径。查勘确定危房必须按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标准》和市房管局将制定的《危标实施办法》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二)实行“解危不解困”的原则:“解危”是解决人民居住的安危,“解危”与“解困”要有区别。
(三)要严格划清“解危”与“旧区改造”的界限。旧房的改造可由住宅建设部门根据资金的筹集可能,逐步解决。
三、“解危”目标 根据现有危房实际情况和资金、物资的可能,对已查实的190303平方米危房,计划在“七·五”期间的后三年基本解除险情。各区对本区范围内的现有危房,可按轻、重、缓、急,订出分年实施计划,在一九九○年底前基本完成“解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