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土地划界编丘及编号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土[1986]市管字第81号)
各区城建办、县建设局土地管理部门:
本市进行国有土地普查、申报登记、发证的工作,最近已由市府以沪府发〔86〕97号文通知下达,即将在全市陆续展开。各区、县将在这一工作的基础上,建立新的地籍管理制度,编绘新的地籍图。经过普陀、虹口两区半年来的试点,同时研究了其他各区的意见和建议,制订了《关于土地划界编丘及编号暂行规定》,望各区、县全面对照本办法检查已完成地籍调查的地区,并按此予以调整。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望及时与我局市区管理处联系。
附:《土地划界编丘及编号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四日
土地划界编丘及编号暂行规定
一九八二年
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原属私人所有的土地已收归国家所有,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只有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以地籍的管理要适应这一新的历史状况,进行重新编丘,以便于今后的日常管理。
每一个街坊的重新划界编丘,一般是先进行地籍调查,草编地籍图,而最后确定使用范围必须经过用户的申报登记,土地管理部门的实地核查和认可,才能最终建立起土地管理的图、卡、表、册,作为正式的地籍资料。
一、划界编丘的若干规定
1、按照土地所有权属、土地使用人和土地使用性质这三项基本地籍要素,将土地划分成若干小块丘,并进行顺序编号,即称为划界编丘。
2、土地使用人是指依法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因地上附着物的租赁关系而产生的其他使用人。
3、划界编丘工作一律使用该地区现有最大比例尺的上海市地形图,市区一般为1/500或1/1000地形图,郊县一般为1/1000或1/2000地形图。各区现有的房产平面图和旧地籍图是重要的参考资料。
4、凡是被区、县、街道、乡、村等行政境界或河流、道路分割的土地,不论其是否同属于一个单位或个人使用,一律分别编丘。
5、所有权属不同的土地,不论其是否同属于一个单位或个人使用,必须分别编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