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征用、划拨和使用土地勘测定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土1989办字第34号)
各区、县土地管理局:
一九八七年七月,我局曾以沪土〔1987〕办字第70号文印发《关于征用划拨使用土地勘测定界、发证的试行规定》。实行后对于确保审批土地的准确性和依法管理土地发挥了较好的使用。然而,随着工作发展,产生了一些新的情况。据此,我们对《试行规定》中关于勘测定界的部分,作了补充和修订。现将新制订的《关于征用、划拨和使用土地勘测定界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可直接与市土地局资料中心联系。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征用、划拨和使用土地勘测定界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依法维护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保证审批土地的准确性,对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和区、县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权限拟批准征用、划拨和使用(临时使用)的土地,应进行勘测定界,确定四至范围,核准实际用地面积。
第二条 市土地局在核发批准建设用地文件前,先通知市土地局资料中心或土地所在的区、县土地局,按拟批准的用地范围组织勘测定界,埋设界桩(界桩规格由市土地局统一规定),提供勘测定界成果,作为审批用地的依据。由区、县审批的项目应参照办理。
第三条 特种用地(包括军事、铁路、公路、机场、宗教和涉外用地等)和其他50亩以上的用地,由市土地局资料中心进行勘测定界;土地所在的区、县土地局应予配合。50亩以下的用地,由所在的区、县土地局办理。
一九八四年后划入市区的集体所有土地,勘测定界暂由现管辖的县土地局按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 勘测定界,按《上海市土地勘测定界,面积核定技术规定(试行)》办理,对建设用地应按生产队界线分别划示征用、划拨、调换、带征及使用(临时使用)的范围和面积,并分别量算出耕地和其他土地面积。作业完成后,应负责提交勘测定界成果。
勘测定界的成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