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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建筑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建筑管理的通知
(沪土[1988]办字第155号、沪规建[1988]第1361号 1982年12月10日)


各区、县土地管理局、区规划办(规划局)、县建设局:

  据了解,最近市区和郊县都发现某些单位未经批准私自圈地搭建房屋,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本市建筑管理的规定,也影响了规划实施。

  为了加强建设用地、建筑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和乱搭乱建房屋现象的继续发生,现重申:

  一、用地单位应严格遵照《土地管理法》和市府批转《上海市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建筑执照审批手续的暂行规定》(沪府发〔1986〕7号文)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1988〕69号《通知》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和建筑工程执照手续。经审核批准用地后,再向市规划局或区规划办(规划局)或县建设局请领建筑工程执照,方可施工。凡未经依法批准用地和建筑工程执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土地,搭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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