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实施<上海市土地垦复基金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土[1987]综字第102号、沪财农[1987]字第93号)
各区、县土地管理局、各县财政局:
现将《关于实施〈上海市土地垦复基金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照此办理。
特此通知。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实施《上海市土地垦复基金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乡(镇)村建设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可免征土地垦复基金。
二、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土地垦复基金有困难的,经乡政府审核后,可减征或免征土地垦复基金。
三、对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可按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1.经批准在原宅基地上新建房屋,其占地面积小于或相等于原宅基地面积的,免征土地垦复基金;如新占用的土地面积大于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份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垦复基金。 2.根据规划要求迁建住房,新占用土地的面积小于或等于原宅基地面积的,免征土地垦复基金;大于原宅基地面积的,其超部分应征收土地垦复基金。
3.关于农民原宅基地面积的计算标准问题。原宅基地是指原房屋占地面积(不包括房屋四周的院落、晒场、绿化、畜禽棚舍、沼气池等用地)加上原房屋占地面积的一点二倍之和,作为计算农村居民原宅基地的标准依据。
四、经批准的乡(镇)村公路、桥梁及小型农田水利、市县河道用地,可免征土地垦复基金。
五、经批准的乡(镇)村的养殖业(包括养猪、牛、羊、鸡、鸭、兔及蘑菇等)用地和国家征用从事农、林、牧、渔等用途的场地、棚舍,可免征土地垦复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