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改厅关于海南南方民族艺术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2008年6月4日 琼发改收费[2008]675号)
海口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海南南方民族艺术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市价字[2008]55号)收悉。根据《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生均教育成本,经研究,现就该校举办的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学费:每生每学期1900元。
(二)住宿费(公寓):每生每学期300元(含水电费,不住宿不收费)。
(三)代收费: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二、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期预收。
三、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