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废止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沪农委[2007]62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06]14号),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本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2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鼓励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积极性。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市农业保险补贴险种范围
自2007年起,本市农业保险补贴险种为:水稻、小麦、蔬菜(包括设施蔬菜、出口蔬菜、蔬菜制种)、林木(经济果林)、西甜瓜、草莓、食用菌、鲜食玉米、生猪、奶牛、白山羊、家禽、肉鸽、淡水养殖,以及农机具综合保险、群众性渔船综合保险。
继续对水稻、生猪、奶牛、家禽实行普惠基本保险。
二、农业保险补贴标准
1、水稻、生猪、奶牛、家禽、蔬菜(包括设施蔬菜、出口蔬菜、蔬菜制种)保险补贴按保费的50%实施补贴。
2、小麦、林木(经济果林)、草莓、西甜瓜、食用菌、鲜食玉米、白山羊、肉鸽、淡水养殖、农机具综合保险、群众性渔船综合保险补贴按保费的40%实施补贴。
三、市区(县)补贴资金承担比例
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继续实行差别承担政策。崇明县由市财政承担80%,县财政承担20%;金山区、南汇区、奉贤区由市财政承担60%,区财政承担40%;松江区、青浦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浦东新区由市财政承担50%,区财政承担50%。
光明食品(集团)公司、劳教局、监狱局、上实公司等单位实行综合补贴政策,市财政按投保险种补贴金额承担50%。
四、操作程序
1、各区(县)农委按农业保险补贴险种进行分类统计,会同区(县)财政局审核后,将本区县农业保险补贴申请表和申请报告,于11月20日前上报市农委、抄送市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由主管部门统计分类核实后上报市农委,抄送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