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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填发租用公房凭证口径的补充说明的通知[失效]


  二、月租栏:

  1.关于管理工人驻守用屋的发放《凭证》问题,应按照(64)沪房管发1907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凡符合继续享受管理工人驻守用屋免租待遇的,在月租栏内应填入全部月租数,在月租栏的右面可按原口径填写月租类别,并在备注栏注明承租人实付租金数及“驻守用屋14平方米内免租”字样。凡不符合继续享受管理工人驻守用屋免租待遇的,应按一般租赁户建立租赁关系并发放《凭证》。

  2.对原已存在的家店不分的夫妻老婆店,七六年并未作为居住房屋测算租金的,可作为非居住房屋对待,暂不填月租类别,不填面积。

  三、租赁部位独用栏:

  全幢一户独用的,可填“全幢”。但在房屋中另有产权属公的阁楼等搭建,应加括号注明。如:(另有阁楼二只)防止失管。

  四、公用部位栏:

  部份住户公用的灶间、客堂等部位,被不使用的他户走破的,应加括号注明“走破”。如在公用部位栏填明:灶间(走破)。

  五、附属设备栏:

  1.新工房卫生间内的低水池,统一填写“浴槽”,属大便槽、倒便器的,则按实际名称填写。

  2.附属设备较多,可另附设备卡,并在《凭证》上注明“另附设备卡”字样,此类设备卡应与《凭证》合并保管。

  六、产权属承租户自有的搭建及设备栏:

  承租人在公房内的搭建及设备,应按原规定查明产权后填写。按政策规定应拆除的违章搭建与设备以及高度在1.20公尺以下或简陋的私人搭建不填写。

  七、房屋用途栏:

  对原已存在的家店不分的夫妻老婆店,在用途栏内应注明“营业兼居住”;对新发生的个体户,利用居住用的房间兼作营业等非居住使用,其房租仍按居住计租的,房屋用途暂按居住用填写。

  八、注意事项:

  1.《凭证》与房票应一致,同一承租户名在同幢房屋(公寓或新工房同室)中,原分立两本房票的,原则上应合并建户发证,但事先应征求承租人的意见;如承租人有正当理由不愿并户的,也可不并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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