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填发租用公房凭证口径的补充说明的通知
(沪房[1981]管字第175号)
各区、县房地局、宝钢房管处(发至房管所):
现将填发《租用公房凭证》口径的补充说明发给你们,希结合去年十二月第一次发给的口径说明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填发租用公房凭证口径的补充说明
一、租赁户名栏:
1.租赁户名与实际居住人户名不符的,应按《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更改户名后填发《凭证》。如有纠葛一时不能处理的,可暂缓发证;如属房管部门内部帐册上写错承租人户名或者写了音同字不同的错别字,则不必由承租人书面申请,可由管理员或记帐员书面签明情况,报经所长批准后更改户名。
2.承租户名是单位,实际由其职工或职工家属居住的,仍与单位建立租赁关系发给《凭证》;如单位书面同意过户,可办过户手续,经房管所批准后,与实际使用人直接建立租赁关系,发给《凭证》。
3.承租户名是单位和个人的双重户名(包括机关宿舍)由单位和个人同时签章,《凭证》可由个人保管。如经单位书面同意更改为个人户名,房管所也可直接与实际使用人建立租赁关系,发给《凭证》;如单位已经撤销,又无上级单位可联系的双重户名,可更改为个人户名,但须本人提出申请,由管理员签明情况,报经所长批准后方可更改户名。
4.租赁户名是二个人或二个人以上共同租赁的,《凭证》上应共同签章,《凭证》的保管可由共同承租人自行协商。 5.承租人死亡,一般应过户给配偶,如无配偶,可根据《办法》规定的原则过户给同住亲属;如同住亲属成员有多人的,应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由他们立具书面协议,确定过户户名(符合分户规定的可分立户名)后发给《凭证》;如外地尚有兄弟姐妹,而且今后符合迁回本市居住有关规定的,在过户的书面协议中,应写明保证他们回沪时的使用权,以免日后纠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