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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鉴定)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鉴定(以下简称成果鉴定)是指专家委员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房产测绘技术规范等规定,对有争议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的合法性、规范性、准确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报告的行为。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家委员会选举产生。
  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测绘成果争议鉴定的受理和组织工作。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在各区县设立受理窗口。
  专家委员会组成名单经市房地资源局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
  本市从事房屋土地调查教学、科研和实务工作的学者、专家和专业人土经市房地资源局核准后可以成为专家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鉴定受理管辖)
  下列成果鉴定申请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受理: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争议鉴定:
  (二)市房地资源局交办的其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争议鉴定。
  其他成果鉴定的申请,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在房屋所在地所设的受理窗口受理。
  第十条 (鉴定申请与受理)
  异议人是委托人的,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四)申请人认为测绘成果有误的证明材料。
  异议人是其他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证明与房屋测绘成果有关的购房合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表、测算表等;
  (四)申请人认为测绘成果有误的证明材料。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核实异议人申请鉴定资格,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 (鉴定专家组)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的七日内组织成立鉴定专家组。鉴定专家组一般由三人组成,有较大影响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争议鉴定的鉴定专家组应当由七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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