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3]64号)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地产测绘管理办公室、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
现将《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三月五日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维护房地产权利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的客观、公正、正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处理途径)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有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出具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四条 (申请纠纷处理的当事人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关当事人(以下简称异议人),可以申请复核或者鉴定;
(一)房屋建筑面积预测和实测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
(二)尚未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商品房预购人和新建商品房买受人;
(三)专家委员会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有关当事人。
第五条 (复核程序)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有争议的,异议人可以在收到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或者测算表、计算表的五日内向出具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申请复核。
签署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的房屋土地调查员应当向异议人解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依据。异议人要求出具书面复核结果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应当在接受复核申请的五日内向异议人出具书面复核结论。
经复核,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变更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并向办理备案的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成果管理部门)书面申请撤销备案。异议人不是委托人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还应当将撤销备案申请事项书面告知委托人。